【CPA每日一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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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后比较:多不退、少要补
【计算题】(2018年)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8年取得境外某企业支付的有形动产租赁所得10万元,该项收入境外纳税1万元并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已知该国与我国之间尚未签订税收协定。
(1)判断张某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所得境外所纳税款是否能在本纳税年度足额抵扣并说明理由。
(2)计算张某从境外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所得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可以足额抵扣。
理由: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0×(1-20%)×20%=1.6万元;
(2)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1=0.6万元。
【计算题】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取得境外A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为10万元、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为10万元,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为5万元,其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分别为12万元,7万元,5万元。要求:分析张某2019年源于境外A国所得个税如何处理?
【答案】
张某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10+10+5=25万元
张某在A国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2+7+5=24万元,故张某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25-24=1万元。
假设张某在A国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8万元,则其2019年针对源于A国的所得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其超过部分(28-25=3万元)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