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每日一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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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程序(2)
三、实质性程序的时间
(一)如何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考虑下列因素】
1.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2.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3.实质性程序的目标。
4.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5.特定类别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如收入截止认定、未决诉讼,在期末实施。)
6.针对剩余期间。
(二)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1.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2.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风险),为将期中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而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是无效的,应当考虑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三)如何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更慎重】
1.在以前审计中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通常对本期只有很弱证明力或没有证明力,不足以应对本期重大错报风险。
2.只有当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动时,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审计证据。
四、实质性程序的范围